調解書和撤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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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就是撤回起訴,調解書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達成和解。二者都是在起訴受理後審理終結前。撤訴後可以在起訴,因為撤訴相當於撤回原來的訴,原來的訴不存在了。調解的話則不可以,因為原來的訴還在,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再受理。此種情況只能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調解書和撤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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