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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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是有哪些

在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應該繼續進行刑事偵查工作。

其流程大致如下:

1、在犯罪嫌疑人已經比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有羈押其兩個月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可以繼續進行偵查。如果説是案件比較複雜,而且羈押期滿之後仍然沒有終結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其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經過層層偵查而終結的案件,應該要做到犯罪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明瞭、證據確實且充足,同時要寫出此次案件的起訴一件書,並且連帶案卷資料和證據都一起移送給同一級別的檢察院做出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每一起由公安機關移送並起訴的案件,都應該在一個月以內做出相應決定,在案件尤其重大並且複雜的情況下,檢察院可以在一個半月做出決定。

4、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將案件退回給偵查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完成了補充偵查的工作以後,應及時移交到檢察院,然後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始計算此案件審查工作的起訴期限。當然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做出補充偵查的工作。每一件補充偵查的案件,一般都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上限。

5、人民檢察院方在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證據確實並且充分之後,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且需要做出起訴決定,按照相關的條文規定,向人民法院方提起對犯罪嫌疑人的公訴。

6、人民法院應該對檢察院提出的公訴案件進行審理,受理之後需要在一個月以內做出宣判,受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

此流程如果在沒有超過羈押期限的情況下,大概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夠到達法院,然後法院在一個月內的期限進行宣判,整個流暢需要半年的時間。如果是檢察院審查過程中出現了需要補充偵查等情況,則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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