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後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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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批捕後的程序是怎樣的

若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發現符合了逮捕的情況,此時不能直接對嫌疑人進行逮捕,而是需要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那麼才能實際採取逮捕措施。當然,此時檢察院也有可能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那檢察院不予批捕後的程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檢察院不予批捕後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檢察機關對請求批捕案件的處理

1、刑訴法第88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四、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怎麼辦?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檢察院不予批捕後的程序其實就是退回給公安機關的時候,應當説明具體不予批捕的理由。而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之後也要立即釋放嫌疑人,同時將實際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才行。若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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