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訴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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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訴案件有哪些

世間的案件種類有許多,有的是民事案件,有的是刑事案件。依照起訴人不同來區分,有以個人、法人為主體進行起訴的,也有一些案件以國家為主體,發起訴訟,即是我們一般所説的國家公訴案件。大家一聽這個名頭,覺得這類案件一定事關重大,卻又不知道國家公訴案件有哪些。下面,本站網的編輯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二。

一、什麼是公訴案件

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二、哪些案件符合國家公訴案件的條件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通過上文介紹,國家公訴案件有哪些,相比大家已經瞭如指掌了。總而言之,如要對嫌疑人提起國家公訴,那麼就一定要同時具備上文中所提到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相關規定,主要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體現,檢察院會審查案件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一經審查符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所以提起公訴案件的主體,一般都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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