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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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程序是怎樣的

進行刑事申訴是對相關機構的決定、裁定或判決不服,但此時必須要以書面形式作出申訴。此後最需要了解的就是刑事案件申訴程序的內容了,那到底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申訴程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申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應從立法上賦予刑事申訴以訴訟法律性質,使申訴審查與再審審理成為相互連接的再審程序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根據管轄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訴狀後,審查申訴是否具備申訴理由;第二階段,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申訴後,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的規定,提起再審或抗訴並進行再審審理。根據申訴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立法者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套比較完備的處理刑事申訴的訴訟程序、這套程序制度應包括以下諸環節:

一、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閲。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説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二、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三、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説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後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後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以上就是小編帶大家提供的刑事案件申訴程序的詳細內容,涉及到了立案、審查以及處理,詳細的內容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在申請刑事申訴的時候,也有一些地方需要注意。關於這方面,你有不懂的問題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榆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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