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最長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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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最長多少天

一、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最長多少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刑事申訴與上訴有哪些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和上訴還有以下的區別:

(一)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二)期限不同:對於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而對於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

(三)主體範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四)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五)後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訴處理,對當事人申訴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當事人仍堅持申訴,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刑事案件中的上訴權,一般是由特定的主體享有。作為案件中的受害人,並不在此範圍內。通常如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只能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檢察院在接到申請之後,也會作出審查,符合抗訴條件要求的,才會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而是否作出抗訴決定其實都會對申請人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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