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辯護協議的寫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委託代理辯護協議的寫法是什麼?
個人委託辯護代理書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與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權限為:
代為提起訴訟;代為答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代為出庭參加訴訟;代為調解;代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託人(簽字):_____ 受委託人(簽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哪些人不得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委託代理書能夠證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像這種委託書的寫法其實也都特別的簡單,除了委託書之外,在形成委託關係之後,可能律師還會進一步的跟當事人簽訂詳細的法律服務合同。包括提供辯護期間的收費標準,都另行體現在其他的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