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託辯護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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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委託辯護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委託辯護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律師事物所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第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2、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託應向律師事物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元整。

3、本委託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4、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6、本委託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二、自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訴訟的審理過程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雙方可以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法律適用情況簽訂辯護協議,雙方應當遵照相關標準執行。另外,如果一方違反了委託辯護協議的內容造成另一方的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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