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翻供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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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該怎麼辦?

當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時候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檢察院,由其發起公訴。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的情況,對於之前的口供,犯嫌嫌疑人不承認,並且推翻。這給法院審理案件帶來了難度,那麼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該怎麼辦?下面小編圍繞這個問題展開了有關論述。

一、如何對待審判階段出現翻供?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過詢問被告人,瞭解翻供的真實原因。因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體理由,對因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要詢問是何部門、何人、何時、何地、實施何種違法審訊行為等細節;對因記憶不清翻供的,要詢問影響記憶的原因;對誤解政策翻供的,要詢問為什麼誤解及誤解的深層次原因。翻供必須有理由,對理由要做出詳細、合理的解釋。

2、查明翻供的內容。通過審查翻供的前後説法,查明翻供與前供不一致的差別之處,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還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實方面翻供,還是在某些量刑情節上翻供。確定翻供的真正內容後,再看翻供的內容是否詳細、具體,進一步判斷翻供的真偽。

3、變換角度反覆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隱蔽情節,理清證據收集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理性分析,發現破綻步步緊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對隱蔽情節描述具體詳細,通過偵查取得的證據與被告人原供一致,對被告人翻供則可認為是無理翻供。

4、抓住細節適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為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一定要選準時機和注意質證方法。質證主要還是應抓住案件細節,發現矛盾。因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都考慮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細節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識、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賄案,被告人翻供時將受賄辯成是借款,有的僅是一面之交,借款幾萬沒有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借了幾年從不催問,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質證出現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詞窮。

二、如何科學的認識翻供?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偵查、司法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況並不少見。面對翻供,法院要有個科學的認識,不能一概否認,要給予高度重視。法院要查明翻供的原因和內容,必要的時候傳喚證人到庭質證。如果出現新證據,則可能會影響後期的量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關於面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該怎麼辦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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