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受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佔罪。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三、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
4、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二審、死刑複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可以説絕大多數的案件都需要受害者本人先到公安機關去報案,但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這5個告訴才處理的罪名是受害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的,反觀其他的案件,受害者報案之後也要先經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之後才能起訴,受害人有特殊原因無法起訴的話,可以委託近親屬或律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