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告訴才處理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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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告訴才處理案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告訴才處理案件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司法解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出現由於犯罪事實導致受害人無法進行親告的,則可以由當事人的親屬代理告訴司法機關來履行相關訴訟情況,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應當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發現不符合親告罪的認定條件的,則是不可以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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