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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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對自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採用勘驗、檢查、扣押、鑑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於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自訴案件的法定類型主要有三種,但需要注意,在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也不是絕對只能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比如,其中的誹謗案、侮辱案,如果實際的犯罪情節,已經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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