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再自訴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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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再自訴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公訴案件再自訴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公訴案件再自訴立案到開庭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公訴案件議一般都是刑事犯罪的案件,此類案件是需要偵查、審查然後再開庭審理的。各階段的時間限制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公訴案件能否轉化為自訴案件?

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公民“告狀難”問題,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説,被害人可以有條件地將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45條還規定,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立案;對於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即把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在具體由檢察院提出公訴請求之前,必須由公安機關先偵查,然後法院審查偵查人員提交上來的相關證據,最後就會安排審理的時間了。這每個不同的階段,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的。公訴案件轉自訴之後,流程也大致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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