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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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建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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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建是什麼

委託代建通常是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和實施建設,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在施工實踐中,代建制適用範圍在擴大,其他投資人也在逐步採用代建方式進行項目建設。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的職責。從代建方與建設單位的關係來看,兩者的關係應該屬於委託代理關係,代建方的權利基礎是基於建設方的委託,因代建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最終還是由建設方來行使和承擔。

當然目前的代建模式和我們通常的委託代理有一定的區別,一般的代理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402、403條規定了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形。即通常所説的委託代理中的隱名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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