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怎樣的
一、刑事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怎樣的
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刑事自訴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一)自訴狀正本和副本
自訴人提起刑事自訴應提交刑事自訴狀,如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數按被告人的人數遞交。副本尾部“起訴人”簽名及蓋章不能複印。
(二)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證據材料清單
證據材料清單上註明證據名稱、份數、是否原件、證明的對象等。證據材料的份數與起訴狀的份數相同。
起訴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1、證明自訴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的相關材料。
2、證明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或已達到法定的嚴重後果。例如:故意傷害案中的傷勢鑑定為輕傷。
3、自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起訴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書。
4、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三)自訴人、被告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1、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如果自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遞交法定代理人與自訴人的關係證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經工商或職能機關登記的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成立資料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訴人應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訴人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資料。
4、被告人是單位的,自訴人應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記信息資料。
(四)送達地址確認書
自訴人應提供自己準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訴訟需注意的事項
1、自訴人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居民親自來法院遞交起訴狀的,應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例如護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證等),並提供複印件。自訴人委託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經公證、認證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當事人從我國領域外寄交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是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證明手續。
3、當事人從港、澳、台地區寄交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
4、起訴書、證據材料及授權委託書等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如果需要向外國當事人送達材料的,還應同時提供被送達當事人所在國的官方文字譯本。
刑事自訴案件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