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制度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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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制度的作用是什麼?

一、離婚賠償制度的作用是什麼?

離婚損害的賠償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應過於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夫妻相互忠誠是人類普遍的心理需求,作為心理感受,無疑屬於道德管轄的範疇,"婚外情"涉及有思維方式、道德標準及感情因素等問題,內心情感的複雜性為道德的討論留有巨大的空間,尚無法禰補受害方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公眾所需要的不是道德與法律的討論,而是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

司法實踐中真正以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僅為個例,特別是因"婚外情"引起家庭破裂損害的訴訟請求,在社會中不具有普遍的意義,正是由於人們對此權利的逐漸淡化或放棄,各國婚姻法律的改革也開始朝着有所限制的方向發展,法律賦予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僅作為置於法律之中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權利保障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有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些問題僅由當事人控訴,證明力是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觀性證據予以輔佐,然而取證問題對於當事人來説往往是最為困難的,

綜上所述,在婚姻生活中,有的人會在外面找小三或者和她人重婚,這對於另一方是嚴重的精神傷害。確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以將精神傷害變為物質補償。並且,對於婚姻雙方的不忠行為是一種預防和警示。在確定賠償額的時候,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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