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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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狀主要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其中,首部,主要寫明自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如果自訴人委託了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有關情況。
正文,是刑事自訴狀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訴訟請求;具體寫明被告人侵犯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性質以及在法律上所構成的罪名,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具體請求。
(2)事實與理由着重闡述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包括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犯罪手段、情節、後果等,並援引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加以論證,説明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合法性。
(3)證據部分逐個寫清證據、證人名單及其住所,以便法院查證核實。尾部,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全稱、自訴人的姓名、自訴時間、附項。

刑事自述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二條

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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