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中徇私情節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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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中徇私情節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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