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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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併罰。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認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特別規定,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應依特別法條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本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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