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判決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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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求,要是存在枉法判決的行為,那麼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枉法裁判罪,自然就要追究法官的刑事責任。那具體來説這個枉法判決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枉法判決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

一、枉法判決行為如何認定

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案件事實發生在訴訟之前,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發生、變更、消滅,必須由審判人員進行認定,認定的依據就是證據。審判人員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因而審判人員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對證據原則的違背。具體包括: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偽造、毀滅證據。

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法律是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法官法規定的審判人員的職責和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適用時彈性很大,審判人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關係到切身利益,當事人及代理人都會盡量提供有利於自己的法律、法規規定,推薦給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薦的法律,審判人員有鑑別和確定的職責和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沒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絕,並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背法律。

3、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筆者認為,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由於隸屬關係,不得不執行上級錯誤指令,造成錯案,如果審判人員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為,則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枉法判決的具體行為是怎樣來認定的。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在實施了枉法判決行為之後,不是必然就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並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自然就不能按照犯罪來處理,當然也不能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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