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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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侵佔罪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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