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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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有哪些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的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而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家的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與職務侵佔罪類似,那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之間有哪些不同呢?若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有哪些不同

(一)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國家公職以員身份。

(二)客體不同。侵佔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而貪污罪的客體一般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的廉潔制度。

(三)對像不同。侵佔罪的對像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遺失物,而貪污罪的對像是公共財產。

(四)侵佔罪屬於不告不理罪,而貪污則不是。

二、如何認定職務侵佔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户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是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但是還是存在明顯差異,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多加辨別。而不管是對職務侵佔罪還是貪污罪做出認定的時候,其實都是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則此時也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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