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 與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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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什麼含義?很多人都不瞭解職務方面的犯罪,與職務侵佔罪相類似的犯罪侵佔罪,這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怎麼來進行區分職務侵佔罪還是侵佔罪?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什麼是職務侵佔罪以及與侵佔罪的區別問題。

什麼是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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