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報案地點究竟應該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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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報案地點究竟應該是哪裏?

今天在文章開頭,小編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假如你在上海的公司出現了職務侵佔現象,但侵佔人是從外地客户處獲取的公司財產,也就是説不是在該公司的屬地發生的行為,那麼是到公司屬地報案還是去發生地報案呢?如果你對職位侵佔罪報案地點並不瞭解或者是一知半解,恭喜你來對地方了,本站今天為大家講解的就是職務侵佔罪報案地點。

職務侵佔罪報案地點究竟應該是哪裏?

一、職位侵佔罪的定義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法律懲處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報案地點

在《刑事訴訟法》中僅規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轄、級別管轄,但未規定公安偵查立案管轄。公安立案管轄規定在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章第二條地域管轄: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依照該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應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報案。而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從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刑事審判的管轄是一致的。

綜上所訴,職務侵佔罪報案地點應該設置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也就是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希望小編整理的這些可以幫助您解決實際問題。如果您在生活中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解決,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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