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有沒有誤工費的申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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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沒有誤工費的申請權限?

在工作過程中若是勞動者因工受到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進行申請誤工費,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若是勞動者受傷嚴重也可以讓相關代理人進行申請。那麼,代理人有沒有誤工費申請的權限呢?按照相關規定,代理人是否具有相關的權限應當看當事人是否授權主張誤工費的申請。

要看授權。如果在訴狀中 原告沒有主張誤工費,代理人是一般代理權限 就不能主張,如果是特別授權,代理人有權代位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就可以代為主張誤工費。如果訴狀中有 那就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原告代理人有權主張 。

一、代理人的資質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2、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3]

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二、誤工費包含項目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身為代理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和想法,若是當事人在因工受傷想要申請誤工費的賠償時,雙方在簽訂協議之後,代理人便可以進行申請。同時在申請的過程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定程序盡心辦理。當然,代理人無權將下發的誤工費進行佔為私有,這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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