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喪葬期間誤工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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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喪葬期間誤工費可以嗎?

一、處理喪葬期間誤工費可以嗎?

一般不支持親屬處理事故的誤工費,法律只規定了,有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 誤工損失是指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受害人的喪葬事宜而減少收入的賠償費用。誤工時間是指受害人從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到完全治癒或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期間。

喪葬費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附: 賠償項目清單

1、醫療費(自費藥除外):

2、誤工費: 天 ×93=

3、營養費: 20元× 天(住院)=

4、住院伙食補助費: 20元× 天=

5、護理人員伙食補助費:20元× 天=

6、護理費: 天 ×93元/天(50 元)=

7、被撫養人生活費:10857 (4141)× 年=

8、鑑定費:

9、殘疾(死亡)賠償金:13904 (4462)× 20年×殘疾係數=1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50000元

11、殘疾用具費: (5年一換或7年一換)

12、安裝假肢(體)費:(5年一換或7年一換)

13、交通費:

14、住宿費:

15、陪護人員交通費:

16、陪護人員住宿費:

17、後續治療費:

18、康復費:

19、糾紛處理誤工費:3人× 3天×(93 元(50元)=

20、喪葬費:23191÷2= 交通事故賠償數額計算説明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餘下全文>>

9、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死者親屬辦喪事誤工費如何計算

各地、本人的情況不同賠償數額相差懸殊,只能告訴您法律規定的大概原則。

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處理事故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當地生活水平、被告賠償能力、過錯程度等酌定,一般5到10萬元左右。

(5)其他雜費:包括處理事故家屬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户口(注意雖然死者是農村户口,但是長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費用),當地統計數據,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計算出的總數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超過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10、死亡交通事故中,親屬參與喪葬事宜的誤工食宿補貼怎麼主張

喪葬費是針對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而設定的,即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賠償責任人支付給死者近親屬,或是負責安排死亡被害人的有關死葬事宜的人的相關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喪葬費的支付有明確規定,即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

喪葬費的範圍。

1、支付對象。死者的近親屬等承擔喪葬相關事宜的人。

2、支付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後的停屍費、屍體處理、壽衣費、火化費用、骨灰盒()棺木費用等有關的費用。

喪葬費額確定。

1、 因發生死亡辦理喪葬所必要支出的相關費用(定額賠償,《解釋27條》)。

2、因發生死亡辦理喪葬所實際支出的相關費用(特殊情況下,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

3、 喪葬費用屬於財產損失範疇。

喪葬費用的賠償。

1、法定標準。《解釋》27條,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法律在喪葬費用的問題上實行了統一的標準,同一個地區,不因户口,職業,身份等的不同而不同。

2、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發生死亡的嚴重後果與交通事故責任人有着密切的聯繫,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應當無條件快速的支付喪葬費用,保證死者順利安葬。

綜上所述,誤工費的主張賠償是需要滿足在一定的條件下的,對於受害者需要有相關的住院證明才能申請賠償誤工費,因為誤工費是受到個人的工資影響的,所以一般規定來説只是處理喪葬期間的事務,當事人是沒有誤工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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