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喪葬費涵蓋誤工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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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喪葬費涵蓋誤工費嗎?

一、交通事故喪葬費涵蓋誤工費嗎?

交通事故喪葬費並沒有涵蓋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僱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二、車禍護理費的計算標準

1、護理費數額是按照護理人員的花費確定的,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2、護理費的標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原則為一人,特殊情況下,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數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護理期限。護理期限應自受害人受到損害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侵權致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

4、護理級別。護理級別應當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具體情況確定。

車禍發生之後,若是當事人一方直接死亡,或者是在送往醫院之後,經過救治依然死亡,此時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主體,是需要承擔支付喪葬費等費用的責任的,由於此時直接的受害者已經死亡,故此其並不需要支付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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