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運損失費與誤工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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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運損失費與誤工費的區別是什麼?

一、停運損失費與誤工費的區別是什麼?

停運損失費與誤工費的區別是:一般而言,賠償範圍不同。停運損失賠償主要依據停產、停業期的實際收入進行賠償,誤工費主要包括誤工期間內,受害人無法勞動而造成的減少的收入,包括工資、津貼等等。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對於賠償的金額和項目進行協商

二、停運損失

隨着社會發展,車輛已使得如今的道路不堪重負,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對人身損害規定比較齊全,但是對車輛停運損失規定比較含糊。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批覆中僅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即只是規定對經營活動的車輛停運損失應支持,但是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定。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餘額。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税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説: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停運損失與誤工在字面上理解都是屬於對於員工無法工作導致的收入的減少而給予的相應賠償,但是事實上二者在理賠的範圍上是不同的,但是涉及到這兩種賠償的受損失的一方這兩筆賠償金都能夠拿到,不發生衝突。也可以雙方對於賠償的金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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