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摔傷家長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幼兒園摔傷家長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現在的家長們都是非常注重對孩子的學前早教的,大多數都是孩子在三歲左右就提前送到了託兒所的,就算是在幼兒園肯定大多數的孩子也就是四五歲左右,這個年齡下的孩子幼兒園的老師跟其他主管人員就是要負責當事人的安全狀況的。孩子在幼兒園摔傷的,有些家長會跟幼兒園索要誤工費。那麼,幼兒園摔傷家長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幼兒園摔傷家長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二、小孩在學校打架誰負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我們仔細閲讀過以上的這些資料以後就知道,幼兒園摔傷家長誤工費的這種做法一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為誤工費是直接針對被摔傷的當事人的,而很明顯幼兒園的這些小孩子們根本就不存在着所謂的勞動關係,因此家長可以跟幼兒園索要因為護理孩子的護理費以及其他的賠償項目,但是不包括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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