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行政複議時效規定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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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行政複議時效規定一般是多久?

房屋徵收行政複議時效規定一般是多久?

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知道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後的60日之內,但如果行政處罰通知書中標註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低於60天,就要以行政處罰通知書上的時間為準,因為部分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就不是60天。

申請行政複議的一般時效是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准該組織成立的文件複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複印件一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託書;

(2)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行政複議決定有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話,行政處罰通知書中肯定告知清楚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對於其他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基本上都是60天。申請行政複議之前,需要有證據證明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才行,無論如何我們都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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