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停養殖場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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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參照養殖場上年度月平均生產(經營)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對不符合重建條件的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企業因停產、停業導致的實際損失(包括安置職工所涉及的費用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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