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贛州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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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日,贛州頒佈了《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對2017贛州徵地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此次更新是針對近幾年贛州的發展和土地改革的需要,結合實際對徵地補償等措施做出的階段性調整,本站將在本文將贛州徵地補償辦法概括為十七點為您闡述,使您更清晰的瞭解該辦法的詳細內容。

2021贛州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將章貢區、南康區、開發區、蓉江新區、贛縣區五個區統一納入了本辦法執行範圍。旨在推動我市中心城區的統一規劃和建設。

(二)明確了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內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辦法規定,在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區內實行房屋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兩種模式;在規劃建設區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區自行確定。

(三)本辦法明確了由市政府成立一個專門機構統籌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四)對區政府(管委會)的徵拆事權作了規範。本辦法明確了五個區政府(管委會)為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責任主體,並將七項實質性事務明確由其負責,職責清楚,權力界限明晰。

(五)明確了對被徵遷人房屋面積、分户情況、可安置人口的認定強調陽光操作。

(六)考慮到我市中心城區內土地資源趨於緊缺,採取貨幣結算或者換算成經營性資產,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規劃。本辦法對預留用地明確了貨幣化結算或換算成經營性資產留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方式,不再“兑現”土地。

(七)本辦法對合法房屋面積提出了四項認定原則。

1、持有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2、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並載明瞭建築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載明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載明瞭佔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築面積的,按照載明的佔地面積以內、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4、除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佔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八)增設了不予認定為合法建(構)築物的四種情形。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築物;

2、在已徵收的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築物;

3、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後,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築物;

4、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築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強對違法違章建築的依法確認和從嚴打擊,讓違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

(九)對拆遷合法建(構)築物的補償獎勵標準作了小幅上調。原65號令執行中,有些補償獎勵已顯偏低,本辦法對合法住宅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的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安置過渡費、墳墓遷移補償標準等作了小幅上調。

(十)本辦法借鑑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類似做法。增設了對農村住房改作經營性用房的定性和補償標準。

(十一)本辦法對徵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設定了需經合法性認定及評估兩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證被徵遷企業的利益的同時,也要嚴格把控審核關。

(十二)對選擇房屋安置的對象作了條件限制,並明確了人均安置面積。本辦法規定了可選擇房屋安置的三個必要條件:

1、在徵收範圍內有合法房屋;

2、徵地公告發布前,户籍在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義務;

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安置。同時,也明確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人均35-60平方米確定安置面積。

(十三)為了體現更加合理公平,本辦法將65號令“增計安置人口”改為 “每户增計35平方米安置面積”。

(十四)本辦法明確了“立户”概念,並對户內人口的分户如何認定作了限定。即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徵遷人家庭人口,立為一户。同一户籍下,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徵遷人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允許分户;徵地告知書發佈後離婚的,仍按原一户計算。

(十五)明確了貨幣補償安置款的組成和購房補助的確定方式。即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安置款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和購房補助兩部分組成。購房補助上限標準按照徵收當年前三年該區域商品房交易均價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實行一年一調整。

(十六)明確了可享受購房補助的合法住宅面積上限。即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認定合法的住宅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購房補助,但合法住宅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進行補助。

(十七)明確了2017年度貨幣安置購房補助上限標準。

贛州徵地補償辦法主要更新了一些名詞的定義範圍,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徵地補償的範圍和標準,也根據贛州的經濟發展狀況適當的調整了徵地補償的計算金額。總的來説,最新的贛州徵地補償辦法明確了責任,闡明瞭概念,調整了補償金額,確定了補償方式,使贛州的徵地補償標準更加規範,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因徵地造成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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