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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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首先必須要拿出一個徵地補償標準來。因為一旦徵收了農民的土地,後續的安置補償沒跟進的話對於我們的項目工程實施是一個很大的阻礙。那麼湖南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請跟小編一起看一下相關介紹。以下補償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樣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徵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通知稱,新徵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徵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執行由市州制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徵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50%。徵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30%。

2、通知明確,徵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徵地。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3、據悉,新標準(見上表)已經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需要按照本標準執行。

4、新標準與修訂前的標準相比有什麼特點,記者在省國土廳網站查到一份《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09]43號),附有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徵地補償標準。省國土廳工作人員也證實,這個43號文件就是修訂前的標準。

5、與修訂前標準對比,新標準中各市州的補償標準都有所提高,例如長沙(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市區Ⅰ區的補償標準由每畝66000元提高到76000元,提高了10000元。株洲(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市區Ⅰ區的補償標準由每畝55440元提高到72000元,提高了16560元。

以上就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不過小編認為對於徵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各地不盡相同,都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所以還是要去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諮詢清楚,同時對於政府發出的徵地補償通知也應該密切關注,保障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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