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養殖場搬遷有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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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對養殖場搬遷有沒有補償?

國家對養殖場搬遷有沒有補償?

國務院《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養殖場拆遷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整治,因為養殖區域規劃,對於禁止養殖的區域的養殖場需要關停或搬遷。二是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需要,要對徵地紅線範圍內的養殖場進行拆遷。

二、養殖場拆遷有如下補償:

1、對養殖場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我們所講的建築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建築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成本價並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要結合周邊的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不少地方也對禽畜圈舍的拆遷補償有制定標準,比如説山東省濰坊市公佈的2017年禽畜舍補償標準為磚混或磚木結構250-350一平,簡易結構70-200一平,當然,一些規模化養殖場的禽畜圈舍建造較好,甚至建設有通風、保暖等設施,這個就應當進行評估,而不應當一刀切。

如果只是因環保關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屬設施,則不涉及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環保的名義把養殖場關停,然後再以養殖場的建築物涉嫌違建來拆違,從而規避拆遷補償的行為。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因為國家的原因要對城市或者農村地區進行新的規劃,推進該地區的發展,需要對原有的養殖場進行拆遷,或者要求其搬遷的,在這種情況下對養殖場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在進行評估之後,對原養殖廠廠主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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