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開飯店期間房屋被拆遷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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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開飯店期間房屋被拆遷怎麼賠償

租房開飯店期間房屋被拆遷怎麼賠償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開飯店的,進行拆遷時承租人是有補償的,補償包括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被拆遷人的權益

1、房屋拆遷中的知情權

在徵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信息獲取方面佔絕對優勢,與被徵收人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徵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

2、房屋拆遷中的參與權

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保障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徵收條例規定的我國民眾參與徵收與補償活動行政決策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聽證會和對相關公告發表意見。

3、房屋拆遷中的申辯權

房屋拆遷活動中,應當保障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的申辯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時,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不聽取意見就作出行政決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經過法庭辯論程序就判決,顯然有失公正。當行政機關作出對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應當允許其提出異議和反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應當記錄在案,以作為行政複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三、商鋪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3、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5、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7、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8、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9、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10、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1、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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