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廣西省崇左市江州區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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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廣西省崇左市江州區徵地補償標準

廣西省崇左市江州區各區片土地補償標準如下:基本農田不低於36177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3155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288元/畝到13155元/畝之間。左州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3369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062元/畝到12251元/畝之間。

江南、太平、石景林街道辦事處、江州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36168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3152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288元/畝到13152元/畝之間。

馱盧鎮、新和鎮、羅白鄉、板利鄉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34944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2707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176元/畝到12707元/畝之間。

那隆鎮、左州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3369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2251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062元/畝到12251元/畝之間。

以下特殊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經依法履行聽證和告知程序後,對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適當提高並公告後實施:跨區域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差距過大;水田、園地、菜地、魚塘等卻需要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如你對該標準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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