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名徵地補償賄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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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徵地補償賄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村名徵地補償賄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徵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覆》(黔府函〔2009〕2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不得阻擾徵地工作。

第六條 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徵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徵地活動。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的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一)佔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佔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八條 禁止閒置、荒蕪耕地。閒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閒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準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閒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至8%繳納。

第九條 因挖損、塌陷、壓佔、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徵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國家在徵收農村土地的時候,需要對其進行一定的徵地補償。同時,作為被徵地人,也需要了解徵地補償相關方面的法律,這樣,在進行徵地的時候,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合理權利。在徵地之後,也要了解國家的徵地補償大概在什麼時候到賬以及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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