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17年徵地補償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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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20年徵地補償的概念是什麼?

六安17年徵地補償的概念是什麼?

六安17年徵地補償的概念是: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濰坊寶通片區徵地補償的概念與國家關於徵地補償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只不過根據地區的不同,徵地補償可以補償的項目以及每個項目的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這樣也會導致可以獲得的最終的徵地補償有所不同。徵地是國家的相關權利,原土地所有者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

徵地補償的概念在各個地區都是適用的,也是基本一致的。國家在對於有正當用途的土地或者是長期不用限制的土地進行回收開發再利用時,會按照一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對原土地所有者進行相應的金額補償,當事人應當將積極響應號召國家的各項舉措,共同維護我國的國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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