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徵地補償款交税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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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徵地補償款交税規定是什麼?

六安徵地補償款交税規定是什麼?

六安徵地補償款交税規定是不需要繳納税費,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徵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税。

二、國家徵地補償具體有以下內容: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也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税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520號第一條,《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税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税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税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

日常生活中印花税,還有就是一些具體的相關其他人員的税收的話,都是非常重要,必須要予以繳納的,並且他已經規定成為普通老百姓的一項義務了,但同時也需要看到的是,很多的項目它並不是屬於我們徵税的範圍之內,比如説土地發放的農村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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