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地補償臨時佔地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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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地補償臨時佔地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土地徵地補償臨時佔地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臨時徵地的情況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畢後不再使用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臨時性和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特點。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申請使用臨時用地:一是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棄土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質勘查過程中的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採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察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需要使用臨時土地的用地單位,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復墾,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復墾保證金。臨時佔用耕地等農用地的,還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經復墾驗收合格後,退還復墾保證金及耕地佔用税。

三、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臨時佔地可以算是特殊情況下的徵地情況,在計算臨時佔地的徵地補償時,也應當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計算,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臨時土地的徵收是有年限規定的,在臨時佔地結合後應當將土地歸還,並簽訂相關的賠償協議,對臨時佔地賠償的情況進行明確認定,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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