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銅陵拆遷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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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銅陵拆遷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一、在銅陵拆遷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銅陵拆遷補償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合法的行政拆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需要支付補償金,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在銅陵拆遷補償糾紛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三、行政拆遷時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有哪些?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範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範圍小於行政補償的範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對國行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行政拆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整體程度上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被拆遷人對徵地主管單位的徵地決定、徵地補償方案等有爭議的,均可以提出異議,但是,只要徵地主管單位沒有損害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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