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州市拆遷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K
江蘇揚州市拆遷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一、江蘇揚州市拆遷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1、拆遷江蘇揚州市的房屋,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的補償金數額為幾十萬元具體的補償金數額,需要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三條

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計算;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計算平均效益應當結合納税情況,以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為依據。具體計算方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為被徵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至以原生產方式或者經營方法恢復到原生產經營規模所需的社會平均時間;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徵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類似房屋週轉的,使用週轉房屋的時間相應扣減。

2、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徵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築;

(2)被徵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3)因房屋被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

二、被拆遷房屋的價值怎麼確定?

1、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後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

房屋徵收部門規定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2、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2)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3)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佈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4)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5)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

(6)房屋徵收部門公佈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不管拆遷的是江蘇揚州市的房屋,還是其他地區的房屋,被拆遷方通常都可以獲得被拆遷房屋價值等的補償,但並不一定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通常情形下,若是被拆遷方無法拿出相關證明自己的停產停業是房屋拆遷造成的,則不能獲得此類補償。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