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限期拆除案例:挖出這4點 - 房屋拆遷中的限期拆除通知妥妥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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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對在拆遷案件過程中的“限期拆除通知”應該是不陌生的,在明拆遷律師在整理工作組案卷中經常發現在拆除房屋之前城市管理部門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河北省房屋限期拆除案例:挖出這4點,房屋拆遷中的限期拆除通知妥妥被撤銷!

城市管理局針對具體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是具體行政行為,針對該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

從實踐中看,這種訴訟是必須要提的,不容有失。

那麼,究竟該怎麼訴呢?

崔先生、王先生在河北省邢台市橋西區某處合法擁有房屋。

2017年10月19日,邢台市橋西區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橋西城管局”)分別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將二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並限其於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

二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陳晨律師代理該案件。

兩位律師通過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指導委託人針對“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並由被告橋西城管局承擔訴訟費用。

兩位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從以下4個方面論證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的違法性,這一思路頗值得廣大被徵收人學習參考:

其一,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對委託人房屋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而限期拆除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必須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而不能含糊着來。

委託人的房屋在村莊內,不屬於城市規劃區的範圍,那就不存在違反城市規劃實施的問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只有在影響城市規劃且影響不可消除的情況下,才能作出責令拆除的決定。

其次,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適用法律錯誤。

涉案房屋建設於1989年,《城鄉規劃法》實施於2008年。

橋西城管局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原則。

再次,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某種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相對人針對處罰決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案中,橋西城管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前並未告知二位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其在收到橋西城管局作出的查驗通知後,第二天即到有關單位提交相關材料配合查驗,但有關單位卻拒絕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並拒絕聽取委託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本案中橋西城管局作出的是限期拆除通知的處罰決定,涉及委託人的唯一住房,關係到其基本生存問題,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是卻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且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並未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限期拆除通知書中並未告知委託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最後,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拆通知的目的違法。

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發生在拆遷過程中,涉案房屋在拆遷範圍內,委託人不同意拆遷補償標準,不願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橋西城管局對兩位委託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處罰決定名為查處違法建築,實際是為了配合徵收實施單位的拆遷工作,其行政目的違反法律規定,系典型的“以拆違促拆遷”。

在兩位拆遷律師充分準備、委託人努力配合下,2018年4月17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兩份勝訴判決書最終寄出。

審理法院採納了兩位代理律師認為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法定程序的觀點。

其適用《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某項強制執行決定時,應當事先以書面方式催告相對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要向相對人明確履行義務的具體期限、方式、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本案中,橋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主要內容為“限期於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該內容屬於催告,但通知書沒有列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屬於程序上的嚴重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橋西城管局對兩位委託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在明拆遷律師解析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指出的是,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不遵守程序必然出現違法環節。

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都有相應法律規定的徵收程序。

而拆違從中“插一槓”,本就是一種非正常現象,被徵收人更要對此提高警惕、積極應對。

周濤、陳晨律師所提到的這4個方面,可作為廣大被徵收人在維權中的重要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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