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補償有爭議造成的拆遷糾紛法院能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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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補償有爭議造成的拆遷糾紛法院能判嗎

一、對拆遷補償有爭議造成的拆遷糾紛法院能判嗎?

對拆遷補償有爭議造成的拆遷糾紛,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根據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糾紛的訴訟性質怎麼確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對房屋拆遷糾紛的一審判決有爭議提起上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上訴狀;

2、當事人身份證明;

3、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4、相關證據材料及其他。

四、請求法院判決房屋拆遷糾紛需要繳納哪些訴訟費?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人民法院是根據被拆遷户及徵地主管部門遞交的證據材料審理拆遷糾紛的,沒有案件的詳細情況不能準確分析法院的判決結果,但是,被拆遷户或徵地主管部門對一審的判決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二審的判決是最終判決,沒有特殊情況的,原被告必須執行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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