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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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一、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據此,改變了以前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合同的規定,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

二、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怎麼解決?

關於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説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裏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於“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形成糾紛;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內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三、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拆遷補償的協議是屬於行政合同當中的一種。發生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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