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看見公告 - 我可以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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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被徵收人獲取建設項目徵收進展情況的最常見途徑,就是“看公告”。

沒有看見公告,我可以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各種公告,直接影響了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實現,關乎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麼,在整個徵收過程中,依法究竟都有哪些公告是會一一粉墨登場的呢?沒有這些公告,被徵收人是否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甚至拒絕騰房交地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為大家梳理這一重要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徵收範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徵收範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通常而言,早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就會出現這樣一個“房屋徵收範圍公告”,從而正式拉開拆遷的大幕,將被徵收房屋的各項權利變動“鎖定”住。

譬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1條就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有關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的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等)的要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的內容再細,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徵收決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這一公告在整個城市房屋拆遷中居於核心地位,是一種沒有不行的公告。

最高院判決的“許水雲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沒有作出這一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最終導致了承擔敗訴責任的後果。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中的徵收補償方案會直接影響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被徵收人如果不服就應當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

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在明拆遷律師想在此強調的是,房屋價格評估是城市房屋拆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驟,將對被徵收人最終的補償數額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

而這一公示步驟則是一個合法的評估程序中所必須要履行的,對它的監督對於後續對評估報告的質疑乃至於對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重視評估環節,盯緊評估程序,是被徵收人需要牢固樹立的維權意識。

第四,徵收補償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於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這裏被徵收人要着重關注的是徵收補償決定本身,如果對決定的補償數額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實施救濟。

一旦過期,維權的可用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且在以往在明拆遷律師曾多次強調過,徵收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故被徵收人更不能等閒視之,而務必要對這一決定及時採取行動。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徵地公告,或曰徵地告知書。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徵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户,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

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徵地告知的內容包括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據此,在徵地依法報批前,這一公告程序是依規應當得到履行的。

第二,徵收土地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可以説,這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鑑於徵收土地公告中將包含徵地批文等重要內容,將直接反映徵收項目的合法與否,故被徵地農民對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才能及時識別“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徵地批文”等違法用地情形,進而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第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可以説,這也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將會直接影響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權益,是直接關乎“房”“錢”和誰有誰沒有的問題,是廣大被徵地農民維權所需關注的要點。

如果對補償安置標準不滿,可以考慮通過申請協調、裁決程序解決,也可以考慮針對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徵收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公告絕不只以上總結的9種,事實上還會有很多公示、告知、通知程序,性質都與公告大同小異。

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法律是否具體、直接的規定了被徵收人在沒有見到某一公告時是否有權拒絕籤協議、騰房交地,只要被徵收人認為自己在徵收補償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因沒有見到公告而受到了損害,就有權依法進行維權,而暫時拒絕籤協議搬遷。

實踐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標註“密級”不予公告,而只允許在被徵收人內部傳閲的情況,各種違法亂象、怪象叢生。

對此類程序違法行為,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應當堅決維權,促使徵收補償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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