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前夕集體土地使用證被突然撤銷 - 百萬拆遷款變七萬

來源:法律科普站 7.85K

隨着我國的經濟發展,全國各地也都在大力發展建設,拆遷補償就成為了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節約開支少給拆遷款,在拆遷之前將老百姓合法有手續的房屋,通過各種手段定義為非法建築。

拆遷前夕集體土地使用證被突然撤銷,百萬拆遷款變七萬

諸暨市的杜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杜女士勝訴的判決。下面就跟隨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價值百萬的房屋,拆遷時政府竟只補償七萬

諸暨市的杜女士在1988年,經鄉政府批准,在自家老屋基兩間計45平方米進行拆建,2002年8月5日,該市國土資源局對杜女士拆建所造房屋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2013年國土資源局認為杜女士對涉案房屋進行確權登記的《拆建批准書》系偽造,由此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屬於騙取登記,政府遂作出註銷杜女士的前述《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決定。

同年4月,因工程建設需要,市政府決定對杜女士的房屋實施徵收。並於杜女士的女兒簽訂了《工程建設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及《工程建設房屋徵收經費補償單》,該協議確定杜女士的被徵收房屋按照臨時建築的殘值補貼76831元。隨後杜女士通過向紹興市人民政府複議,撤銷了國土資源局及市政府的上述決定。

杜女士表示其房屋被徵收不存異議,但認為其被拆房屋屬合法財產,正常拆遷可獲得補償款1265316元,遂拒絕領取臨時建築殘值補貼76831元,在要求諸暨市人民政府按合法建築支付拆遷補償不成後,無奈之下提起了行政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認為,他們足以相信杜女士的女兒對杜女士形成表見代理,且與杜女士女兒簽訂的《工程建設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拆遷補償金額為7683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且協議也不屬於法定的可撤銷或無效情形,因此該協議至今有效。應當嚴格按照協議進行補償。

由子女代簽的拆遷協議,未經當事人追認不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給予補償。

本案中杜女士對其房屋被徵收及根據依徵收進程進行騰退均無異議,但不認可女兒替代其簽訂的《工程建設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及《工程建設房屋徵收經費補償單》,而女兒簽署協議的行為事先未經杜女士授權,事後亦未獲杜女士追認,所以該協議並不生效。

此外根據杜女士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在紹興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撤銷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公告廢止杜女士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這一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杜女士房屋被徵收後的補償事宜不應再以違法建築論處,其所應得的拆遷利益應按照當時的房屋徵收補償政策據實支付。所以杜女士要求政府按照正常拆遷補償款支付1265316元合理合法。

即明律師提醒大家,面對政府作出的一些不公平且不合理的決定,作為老百姓的我們,切莫認為自己鬥不過政府,忍氣吞聲。法律給於了我們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我們就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