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不到這些法律文件 - 你休想拆我的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見不到這些法律文件,你休想拆我的房!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強拆違法一案隨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一紙“大膽”裁判而告一段落。

不知廣大被徵收人注意了沒有,其中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區政府系在房屋徵收決定都尚未依法公告的情況下就直接將許水雲的合法房屋強制拆除,其違法行為不可謂不嚴重、徹底。

來自國家行政學院的教授更是直截了當地指出,地方政府在這起案件中所犯的程序性錯誤太嚴重了,最高法要通過判決來“敲打”一下。

而對於這樣的案件,任何一個被徵收人都應當堅決提起訴訟,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那麼,政府若想依法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拆,哪些文件是必須要出現的呢?本文,在明律師從被徵收人的視角來分析這一問題。

其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含徵收補償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決定標誌着徵收項目的正式依法啟動,在整個徵收程序中不可替代和缺少。

而徵收補償方案則需要先依法徵求公眾意見,並在徵收決定公告中同時予以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案件中地方政府會作出過一個“關於徵收範圍的公告”,但這並不是《條例》所規定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也不能發揮、取代其法律作用。

明確徵收範圍的通知、公告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同時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有這一公告,是徵收工作細緻、科學的體現,但其與正式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是兩碼事。

總之,沒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依法強拆便無從談起,此種狀況下發生的強拆可以認為均系違法。

其二,房屋價格評估報告

《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7條進一步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在拿到針對自己房屋的分户評估報告後,才能夠依法行使申請複核評估、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等救濟權利。

在明律師曾多次指出,在整個房屋徵收流程中,評估居於核心地位。

評估結果將會直接反映在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或收到的徵收補償決定中,決定被徵收人所能拿到手的補償多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類審判庭前法官更是表示,審理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的關鍵就是審查評估報告,不審評估報告的法官是不合格的。

簡言之,如果被徵收人沒有拿到自己的評估報告房屋就遭強拆,那麼強拆行為違法的可能性很大。

正常的程序,一定是先評估,後協議(決定),而絕不應省略評估環節而直接給房屋“開價”。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從外觀特徵上看,那種過於簡單、隨意的評估報告通常是不對的,一張紙、兩頁紙的容量是無法承載一份合法的評估報告所應具備的內容的。

其三,徵收補償決定

這一文件堪稱強拆的“前哨”“警報”,是“先補償,後搬遷”原則的直接體現。

《條例》第26條的核心要義是,如果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在一定的協商、溝通後無法就補償、搬遷問題達成協議,那麼徵收方就應當作出補償決定,促使被徵收人依法搬遷,配合項目建設。

若被徵收人面對補償決定依然無動於衷,則徵收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

也就是説,徵收補償決定幾乎是“強拆”的必備文書,那種你情我願的搬遷是建立在達成補償協議的前提上的。

對於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通過救濟程序的提起,可以暫時阻滯強拆的發生。

實踐中,徵收補償決定是被徵收人必須要採取行動的時間節點,一旦過了維權的法定期限,進入了司法強制執行階段,維權的空間就會被大大壓縮,再想提升補償數額便是難上加難。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上述強拆發生所必見的文書,實際上也是房屋徵收的法定必經程序。

不斷熟悉這些程序,在腦子中建立一個大致的框架、脈絡,進而在這些重要的關鍵節點上不斷深化理解和認識,是被徵收人依法維權的有效方法。

既要有點,又要有線,而且對於一般的案件而言,線比點要重要得多。

只有先把“線”理清、抓住,才能準確捕捉涉案項目的法律漏洞、弱點之所在,從而有的放矢的採取維權舉措。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習慣於糾結於某個瑣碎的“點”上與徵收方糾纏,反而忽視了線上面的大問題,這是十分遺憾的。

回到本文的角度,如果你的合法房屋在沒有見到上述3份文書的情況下就被強拆,那麼趕緊聘請律師打官司似乎是被徵收人的唯一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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