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延期”可以一直延下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在徵收實踐中,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後,拆遷許可證這一制度即在城市房屋拆遷中被房屋徵收決定所取代,進而基本退出了歷史舞台。

拆遷許可證“延期”可以一直延下去嗎?

然而,針對新舊《條例》的交接需要,一些2011年之前即啟動的拆遷項目仍延用拆遷許可證制度至今,並普遍存在多次續期、延期的現象。

那麼,拆遷許可證真的可以一直延期下去嗎?被徵收人針對這一現象又能有怎樣的維權方略呢?

要點一:拆遷項目,不得行政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規定,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據此,2011年之前啟動的拆遷項目得以繼續按“老辦法”實施,但原有《條例》中的行政強拆權被新條例剝奪。

即自2011年以後,行政強拆徹底從對合法房屋的拆遷的舞台上謝幕,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司法強拆予以全面取代。

這裏需要強調的一個“題外話”是,實踐中,一些拆遷項目仍對“行政強拆”的快捷、便利念念不忘,繼而選擇通過下發《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形式堅持推進行政強拆,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當作違法建築威脅拆除,這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一言以蔽之,“責令”這類文書,只能出現在針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上,不得用於城市中正常的徵收拆遷項目中。

要點二:拆遷許可證,能不能續起來沒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這就是拆遷許可證續證的法律依據,如前所述,在2011年後,它仍然在一些“分水嶺”之前即實施的拆遷項目中適用。

問題在於,究竟續與不續,需要依據哪些規定來做判斷、審核呢?毫無疑問,應當是《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據此,在拆遷項目中,被徵收人即是前述條款中所述的“利害關係人”身份,即拆遷許可證的延期、續證行為是對其財產權益有重大切實影響的,故被徵收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並提出意見的權利。

《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據此,對於拆遷許可證這一行政許可事項,被徵收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行政許可機關負有告知權利的義務

要點三:針對續證行為提程序,依據何在?

《最高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註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據此,對拆遷許可證延期這一行為,被徵收人作為利害關係人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拆遷律師肖衞紅指出,實踐中,這類拆遷許可證“連續續期”直至今日的情形仍比較多見,客觀上導致了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減損,我們認為這是欠缺行政合理性的狀況。

在此類案件的維權中,以續證行為為抓手提起程序,進而搭建與徵收方的協商談判平台,爭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是徵收維權的一個常用手段,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關注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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