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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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延長期限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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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何時可延長期限

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刑拘之後的探視只能是由律師前往會見嫌疑人,而家屬則不允許會見探視。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不過若有特殊情形那麼最長的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而在刑拘期間,公安機關也要儘快對案件作出偵查,之後根據偵查的情況看是解除刑事強制措施還是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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